引 言
太平布尖茶是由产于黄山区鲜叶,经摊放、杀青、整形、烘干等工艺制成的扁形烘青绿茶。其品质特征:条索薄、扁、平、宽,显白毫、色泽青绿、滋味清香醇和、叶底浅亮绿。目前黄山区境内十四个乡镇均可适制,产量较大,销路较广。为有别于中国十大名茶、国家原产地保护产品、国家证明商标保护产品、国家级非遗产品太平猴魁茶,切实保护和促进太平猴魁茶产业健康发展,依据黄山区茶业协会、广大茶农及消费者的要求,特制定太平布尖茶团体标准,让太平布尖茶走向合法依规的生产经营良性循环,维护太平猴魁茶、太平布尖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黄山区茶农的长远利益。
前 言
本标准按照GB /T 1.1-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淮由黄山区茶业协会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黄山区茶业协会、黄山区茶业局、黄山市猴坑茶业有限公司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李继平、汪麟、黄会议、周美生、张申昱、方继凡
本标准为首次发布
本标准由黄山区茶业协会负责解释
本标准规定了太平布尖茶的术语和定义、产品级别与实物标准样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黄山市黄山区境内生产的太平布尖茶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
GB 5009.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
GB 5009.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
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GB/T 8302 茶 取样
GB/T 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
GB/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
GB/T 8310 茶粗纤维测定
GB/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的测定
GB/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
GB/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
GB/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
GB/T 30375 茶叶贮存
GB/T 31748 茶鲜叶处理要求
GB/T 32744 茶叶加工良好规范
GH/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
NY/T 5018 茶叶生产技术规程
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[2005]第75号
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的决定(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[2009]第123号令)
3 术语和定义
GB/T 1448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 太平布尖茶 Taiping Bu Jian tea
3.1.1 太平布尖茶生产工艺:产于黄山市黄山区境内,鲜叶(一芽三叶)按照摊青、杀青、整形[①、铁皮上铺清洁湿布;②、排茶;③、放在整形台上,再盖清洁湿布,合上网夹;④、滚压三个来回;⑤、揭开网夹,撕去覆盖的清洁湿布;⑥、将铁皮连茶叶反扣在网夹上,拿去铁皮,将茶叶上的清洁湿布边卷边揭开;⑦、合上内网夹,用刀片刮平网面,使茶条完全平整]、烘干(用多层烘箱,从下往上翻烘)等特殊工艺制成的扁形烘青绿茶。
3.1.2 太平布尖茶品质特征:条索薄、扁、平、宽,显白毫、色泽青绿、滋味清香醇和、叶底浅亮绿。
4 产品级别与实物标准样
4.1 产品级别依据感官品质差异分为:特级、一级、二级。
4.2 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各等级分别设一个实物标准样,实物标准样一般3~4年重新制样,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GB/T 18795 的规定。
5 要求
5.1 基本要求品质正常、无劣变、无异味,不含非茶类夹杂物和添加剂。
5.2 感官品质要求
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 感官品质要求
级别 |
外形
| 内质 | ||||||
条索 | 整碎 | 净度 | 色泽 | 香气 | 滋味 | 汤色 | 叶底 | |
特级 | 扁、平、宽大,白毫显露。 | 匀齐 | 洁净 | 青绿 | 清香 | 醇和 | 黄亮绿 | 浅绿亮,匀整 |
一级 | 扁、平、薄,少量茎杆基部有白头,有白毫 | 匀整 | 洁净 | 青浅绿或黄绿 | 淡清香 | 尚醇和 | 黄绿亮 | 浅绿亮,尚匀整 |
二级 | 扁、平、薄,宽窄大小不一,多数茎杆基部有白头 | 尚匀整 | 较洁净 | 黄绿或灰绿 | 略有清香 | 平和 | 黄绿亮 | 浅绿亮,单薄尚匀 |
5.3 理化指标
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 理化指标
项 目
|
要 求
|
水分(%) | ≤7.0 |
粉末(%) | ≤1.5 |
总灰分(%) | ≤6.5 |
水浸出物(%) | ≥35 |
5.4 卫生指标
5.4.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。
5.4.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。
5.5 净含量
应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6 试验方法
6.1 感官品质按GB/T 23776规定方法检验。
6.2 理化指标
6.2.1 水分按GB5009.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6.2.2 总灰分按GB5009.4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6.2.3水浸出物按GB/T 830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6.2.4粉末按GB/T 83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6.3 卫生指标
6.3.1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6.3.2 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6.4 净含量
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7 检验规则
7.1 取样
7.1.2 取样按GB/T 8302规定执行。
7.2 检验
7.2.1 出厂检验
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,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,方可出厂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、水分、粉末、净含量。
7.2.2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第5章要求的全部项目,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亦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如原料或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b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出入时;
c)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d)在市场抽检中,抽检不合格的。
7.3 判定规则
7.3.1 感官检验不合格的,可做降级处理。
7.3.2 出厂检验时,凡不符合出厂检验项目的产品,均判为不合格产品。
7.3.3 型式检验时,凡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产品,均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7.4 复验
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,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,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取样复验。重新取样应由交接双方会同进行。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
8 标志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/T 191的规定。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<食品标识管理规定>的决定》的规定。
8.2 包装
应符合GH/T 1070的规定。
8.3 运输
应采用清洁、干燥、无异味、无污染的运输工具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污染的物品混装、混运。
8.4 贮存
应符合GB/T 30375的规定。